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梅园中学教工子女医疗费用报销的规定

[日期:2008-11-19] 来源:张耀斌  作者: [字体: ]

为规范儿童医疗费用的报销,根据有关规定及兄弟学校的做法,经学校公费医疗小组研究,现对2009年儿童医疗费用报销作如下规定:

一、        医院选择:

1、凡十三周以下(含十三周岁)的独生子女看病除定点市儿童医院就诊外,还可以自选一所一级或二级医院(卫生所或区级医院)就诊。

2、凡十三周以上的独生子女看病,可选一所一级或二级医院(卫生所或区级医院)一所,另可自选一所三级医院(省市级医院)就诊。

3、教职工一经选定二所医院后,在一年中不得再更改。

二、        报销标准:

1、全年医药费支出在一千元以内(含一千元)的,按85%报销;

2、全年医药费支出在一千元以上,二千元以下的,按75%报销;

3、全年医药费支出在二千元以上的,每增一千元元都递增5%。如三千元以下报70%;四千元以下报65%······

4、全年医药费支出在三千元以上的,需经分管领导审批;五千元以上需经学校领导班子会研究审批。

三、        报销时间

2009682009612

201014201018

四、        其他说明:

1、本办法在没有新规定出台前,来年继续有效;

2、本办法解释权归梅园中学校长室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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